“爰(辕)田”新解

 

曾力雄

 

[ 摘要 ] “爰(辕)田”是出现于春秋时期的晋国与战国时期的秦国的一种土地名目。诸家的解释各有得失利弊。本文通过对爰田的文字训诂方面的考据,以及对它所出现的具体历史情景的考察,认为爰田是一种“授田”, 是恢复西周时期村社地位的重要手段,但其目的是要把原有的村社变成实行新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机构。
[ 关键词 ] “爰(辕)田” “授田” 

   春秋时期的晋国与战国时期的秦国,都曾经出现过一种叫“爰(辕)田”的土地名目。史书中曾经三次提到爰(辕)田,三条史料分别是:

( 1 )(秦)乃许晋平。晋侯使 郤 乞告瑕吕饴甥,且招之。子金(瑕吕饴甥字)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徵缮以辅孺子。”(《左传·僖公十五年》)

( 2 )(晋惠)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 郤 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吕甥致众而告之曰:“吾君惭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不亦惠乎!”(《国语·晋语三》)

( 3 )十余世(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汉书·地理志》)

    三条史料,前面两条是两部不同的书对晋国作爰田的记载,文字梢有差别,《左传》作“爰田”,《国语》作“辕田”,内容则大同小异。后面一段文字是班固对秦国商鞅变法的追记,仅仅提到“制辕田”而已。至于爰(辕)田的具体内容,三处记载都不是对爰田的专门记录,都不详细。

    历来学者对爰田的实际内容,提出了许多猜测与解释。比较传统的看法是将爰田看成一种换田而耕的田制。《汉书·地理志》颜注引孟康语解释商鞅制辕田,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没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在孟康看来,早期(古制)的爰田是“三年爰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 硗埆 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力均平。”可以看作对孟康说的具体解释。两人都认为这种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在先秦某个时期长期曾普遍存在。根据在《周礼·遂人》里有与孟康与何休所提到的土地划分极为相似的制度,一般学者认为,早期爰田的盛行时代,就是《周礼》所反映的西周井田制时代,爰田是构成周代井田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这种观点目前可算是学术界的主流看法。在比较晚近的学者中,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徐喜辰等。 1

    也有一些学者将辕田理解为换田轮耕法。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对何休与孟康的话的另一种理解。在上面所引的话里,提到上田、中田、下田和不易、一易、再易之地。这种说法和《毛传》里提到的“田一岁曰 葘 ,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的说法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一种土地休耕法。案周代农业还比较落后,不能有效保证土地肥力,故当时经常的做法是土地耕种一年而休耕两年,即实行荒田、新田和熟田轮作的“三田制”。所引孟康语提到“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在爰田制后期,田地和居处的分配既已永久化,而仍称为“爰田”,可见“爰田”至少在孟康看来,并不专指土地在各农户之间的轮流耕作。农户在自己的土地上轮作也可以称为爰田。与前一种观点强调为了“财力平均”而在不同劳动者之间轮换土地不同,这种观点强调为了提高土地的肥力而在个体劳动者的份地上轮作。相比而言,前者是将爰田当成一种生产关系来处理,而后者则倾向于将它看成一种生产技术。将辕田理解为三田制的代表学者有徐中舒等人。 2

    近来学者们对爰田的理解大都从较长时段的土地关系演进着眼。单从历史的普遍发展规律角度来考察,孟康所说的从“爰田易居”到“自爰其处”的变化是很好接受的。爰田制这两个阶段的递嬗,正好与早期村社土地所有制向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转变的一般过程相合。因此虽然孟康对从“爰田易居”到“自爰其处”变化的发生时间估计太晚,而且后来的资料证明他对商鞅“制辕田”的具体内容的理解也可能是错误的,(此点容下文详述)他的观点还是吸引了很多学者。当然,大部分学者之所以愿意按照孟康、何休的观点来理解爰田,无疑是预先受了历史普遍发展规律的影响。如高亨认为作爰田是“取消公田,把土地交给农民,放弃劳役地租,采用实物地租。” 3又说“爰田即换田。换田是用钱换田,即民得买卖。” 4这种理解把握了先秦田制发展的总趋势,但却忽略了历史发展的复杂性与曲折性。

    上述两种将辕田解释为“换田而耕”的说法都有不如人意的地方。它们在解释辕田的时候,不是过多地利用了早期解经家文字训诂方面的资料,就是过多的依赖了抽象的历史逻辑,而都忽视了晋惠公与商鞅作辕田的具体历史背景。

    针对前两种观点的失误,一些学者提出了第三种看法,他们认为爰田应是一种赏田制。最早提出赏田说的是汉代的贾逵。《国语·晋语三》韦昭注引贾逵说:“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其后的服虔、孔晁都持此说,认为“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5清代惠周惕则具体提到:“辕田之法以上田赏战士,而以中下授民。” 6晚近的王毓铨先生、杨善群等先生也认为爰田是赏田。 7他们认为爰田是赏田的主要根据就是,作爰田是晋惠公在战败以后,为收买人心,挽回自己威望的一项激励措施。王先生指出,“爰田的创设既是为的赏赐,那么自然和岁休更耕的农业耕种方法没有关系了。”同时还指出,晋、秦作辕田都有制度创新的意义,与孟康注说爰田是“古制”不符。

    赏田之说,对三条史料的具体解释能力,显然要强于前面两种说法。但是这种解释也不是没有问题的。首先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将晋惠公的作爰田解释为赏田。就上文所引《左传》的一段文字看,“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与“晋于是乎作爰田”关系并不明确。而从《国语》的记载来看,则是先“赏以悦众”,然后“众皆哭”,再然后才作爰田,过程十分清楚,赏众只是作爰田的准备活动,作爰田本身并不是赏众的内容。事实上就晋国稍后一段时间的历史来看,晋惠公作爰田也很难说是对国人的一种赏赐。因为作爰田与作州兵后,晋国人对晋惠公并不感恩戴德,晚年的晋惠公可谓众叛亲离,他儿子晋怀公在晋文公归国时被贵族与国人遗弃,最后为文公所杀。如果爰田真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晋惠公对国人的一项重大的恩惠性土地制度的话,晋惠公是不应该落得这样一个下场的。赏田说另外一个困难在于它的文字解释很难服人。辕字是爰字的假借字,辕田应该从爰田得解,这应该说是很清楚的。持赏田说者往往反就辕字进行文字训诂,如一种解释将辕解释为车,将辕田解释为车田,进而认为赏田的目的是为了出战车,再引申到出民兵。 8这种解释既迂远,方向也不对。另外,赏田说还有其他一些难以解释之处。很重要的一点,它不能与井田制度等当时更基本的制度联系起来解释。一般说来,土地赏赐是一次性的临时措施,土地被赏赐后与其他的土地便没有多大区别,赏赐土地本身显然不能构成一项独特而稳定的田制。另外即使我们可以承认“作辕田”具有安慰与赏赐的意味,但是究竟怎么作法却依然不清楚。如果像惠周惕与王毓铨所说是直接赏赐土地,那么不好解释的是 , 在先秦典籍与出土金文材料我们看到大量的周王与诸侯向臣民赏赐土地的事例,何以晋惠公这次赏赐土地就特别的称为“作爰田”呢?同样 , 战国时代山东各国先于秦国变法,也先于秦国实行以土地与爵禄赏赐臣民的制度,为什么史籍没有记载说它们“作辕田”或“复立辕田”呢?惠栋在《春秋左传补注》里早就指出,“赏众是一时之事,爰田、州兵是当日田制、兵制改易之始,故特书之”。可见赏田之说也不能解决问题。

    对爰田的解释必须有文字训诂方面的依据,又要将它理解成一种固定的田制(或土地制度),同时还要能对它所出现的具体历史情景提供合理的说法,从这三点来考虑,前此诸家的说法都是不完全的。其得失利弊我正如我们在上文所简略分析的那样。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去尝试为“作爰田”作出新的解释。

    在孟康的理解里,爰田制显然是分为两个阶段的。早期(西周、春秋早期)是“三年爰土易居”,土地和居处都定期重新分配,到商鞅复立辕田的时候,则土地和居处都固定下来,“自爰其处,不复易居”了。为什么土地和居处都不再轮换了,却仍称为“爰田”呢?有些不好理解。我们认为,孟康的话无意之中恰恰反映了爰田的原始含义,爰田是“授田”,而不是传统认为的“换田而耕”。把爰田理解为授田,在文字方面也是有证据的。前面已经提到“辕田”本应写作“爰田”。爰字即后来援字的本字,《说文》四下说“引也,从 。”我们现在还有“援引”一词。 字,篆文作两手相接之状,《说文》四下释为“物落,上下相付也”。爰(援)字释为引,实际上也有上下相付的意思。更具体地说,下面得到上面可“引”的东西就是“爰”,上面给下面可“引”的东西就是“授”(授的本字作受,与援的本字作爰相似)。因此爰田实际上就是“授田”的另一种说法。在井田制时代,村社向农民分授土地,这就是授田,而当时称为“爰田”。以前某些学者用“爰田易居”来定义“爰田”之所以是不对的,那是因为何休、孟康等人提到“爰田易居”,其实是对井田制时代的爰田的描述,它反映当时在授田的时候伴随有换田而耕的现象,但并不是说换田而耕本身就是爰田。用休耕制来定义“爰田”也同样犯了把连带现象当作本质的错误。后来“爰田易居”和休耕法都不复存在,而授田制仍被班固与孟康称为爰(辕)田,原因即在于此。后世学者遗忘爰田的初义,错误地将两种意义上的换田而耕理解成爰田的本质,才会对晋惠公与商鞅的作爰田讲不清楚。

    当然,要理解“爰田”的真正内含,主要还靠对长时段土地制度演进及晋惠公和商鞅变法的具体背景、目的进行研究。下面我们从这两方面进一步展开观点。

    首先从长时段土地制度的演进角度来考察爰田问题。周代(从西周到战国)土地制度实际演进的序列是怎样的呢?以前的学者往往简单地将西周与春秋、战国时候的土地变化过程理解成村社土地制度(井田制度)从早期定期、频繁地分配土地,向后来逐渐拉长土地分配周期,最后永久分配土地过渡的一个土地私有化过程。在现在看来,这个过程过于理想化,与实际的历史有很大的出入。关于这点,我们先回过头来再看一看上面所引孟康的那段话。孟康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没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我们前面提到,孟康是把爰田分成两个阶段来理解的,而仔细分析这段话,我们还可以发现,在孟康看来,实际上在爰田的两个阶段之间还存在着第三个阶段,即所谓的“末世侵废”期。我们觉得,理解爰田制,这个“侵废”期正是个关键。

    目前学者们对西周村社土地制度(井田制)基本特征的看法,应该说是大致相同的。在西周的井田制里实行的是村(公)社授田制。当时由《周礼·遂人》提到的遂人之类的人物主持土地的定期分配。对于西周是否实行制度性“易居”,如果实行过又到什么时候不复易居,现存的历史文献没有直接例证,不好妄下判断。不过一般说来房屋的私有化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经实现,在西周社会易处而居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西周的授田制,或者一般所说的“爰田制”,最直观的特征就是换田而耕。换田而耕的制度在先秦文献中,同样也在其他国家与民族的早期历史中有许多例证。从理论上讲,这种换田而耕的土地经营方式是与当时土地为村社所共有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属于同一个村社的土地既然有肥瘠远近等方面的差异,就不可能完全按照面积来平均划分份地。当时在村社内部达成“财力均平”,在农夫们看来,轮流耕种同一块土地,比耕种面积相同而实际产量却不同的土地更可信些,因为这样不存在任何作弊的可能。这与早期人们中间所盛行的一种等位交换的观念是一致的。至于换田而耕的周期是不是如文献记载的那样一定要是三年,我们倾向于较经常的是三年,但也不排除或多或少于三年的情况。三田制的普遍存在解释了为什么当时一般村社“换田而耕”的周期是三年。理由很简单,因为按照当时的农业技术,从开荒到收获的一个完整的农业生产周期就是三年。如果份地的分配周期短于这个时间,显然既不利于生产的安排,也不利于公平的实现。孟康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没有说明所谓的“古”究竟是指什么时候,我们根据学者们的研究,确定他所指的是西周,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9

    如果“古”指的是西周,那么“侵废期”是指什么时候呢?我们认为这段时期大致是指从西周末年到战国初年的一段时间。西周前中期社会是建立在民族征服的基础上的,这个时候整个周族统治者与殷人的上层分子,为了维持征服,在各方面都兢兢业业,保持着周初的质朴风俗与谨严生活。到西周中后期,周人的统治完全确定,和殷人的民族界限也已经模糊,这时社会上层的贵族就不再满足于原有的简单、质朴的生活了,开始转向奢侈。这种社会风气的转向很明显地表现在出土的西周中后期的青铜器、玉器等器物的铭文、文饰、式样等方面。随着奢侈而来的是贵族们各种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上至周王,下至一般的贵族,莫不开始打破原有的社会制度与习惯,进行财产的交易与抢夺。在西周后期的青铜器如《散盘》、《九年卫鼎》等的铭文里,我们看到了在西周前期金文里没有发现的土地赔偿、交易、典押及收回重新赏赐等情况。在文献中则看到周厉王、荣夷公等人违背国家典制的大规模专利活动。虽然可靠的资料都局限于贵族阶层内部,我们从青铜铭文里涉及大量人鬲转移,与文献提到“国人道路以目”等信息,可以推测贵族们逐利活动的主要受害者是一般的国人与村社平民。在这个过程里,许多村社(尤其是国人的,他们在血缘、居处等方面都更靠近贵族,成为他们首先侵害的对象)遭到破坏,村社土地日益被贵族私人侵占,他们使用奴隶或雇工耕种,而失去土地的村社农民则在这个过程中沦为奴隶、依附农民、雇工或者城市贫民。在这种情况下,爰田制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开始混乱、败落。极有可能,早期爰田制向“自爰其处”的爰田制转化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发生的,因为贵族对村社的大规模渗透与侵夺,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村社农民间的猜忌与分化。而“自爰其处”的私有化,则可以缓解这种矛盾。

    周宣王的改革,缓解了西周后期的社会矛盾,但是对农村公社的发展却起了两面的影响。宣王“不籍千亩”而“料民于太原”,放弃了对村社农民象征性的领导,而通过人口清查与建立书社制度,直接控制农民。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是使得村社能暂时摆脱来自各级世袭贵族的非法侵害,保持村社的稳定,另一方面则是使得村社原有的独立性大大降低,削弱了村社抵制外界侵害的能力。一旦最高层的控制减弱或者混乱,村社就会被来自政府与来自贵族的双重势力压垮。其后幽王与东迁后诸王时期的历史表明,原有村社不但没有恢复过来,而且其衰败加速了。

    周代王畿与诸侯国各自为政,发展程度不齐。以土地共有为中心的农村公社和井田制在春秋时期依然普遍存在,爰田制在春秋早期村社土地关系中也有很多遗留。但是,春秋时期混乱的局势与工商业的兴起无疑刺激了贵族对村社的侵夺与控制,同时也刺激了村社内部土地分配的永久化。村社的独立性以及它对农民的支配力到这时进一步衰微了。一个很明显的证据是西周时村社还是一个对乡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组织,它保留有浓厚的氏族民主制遗风,内部主要根据民主与平等的原则处理土地分配、赋税、徭役等事务,到春秋时代,村社就基本上成了贵族家族的附庸了。在周初金文里,经常出现村社——里或邑,里君地位也是很大的。《令彝》将里君与三事令与卿族寮等官员并称。《九年卫鼎》则提到贵族裘卫为了获得一块树林,向里君贿赂的事。而到《左传》与《国语》,谈到宗族的地方已远比谈到里社的地方多。里社除了作为消极的赏赐物外,没有多大社会意义。当时重大的历史事件,如战争、政变等,都是贵族领导宗族或家族完成的,很少看到里社的活动。春秋时代举族迁徙,或者个人脱离村社而独立从事农业、工商业的现象已广泛存在。对他们来说,村社已经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诗·小雅·黄鸟》里流浪在外的人首先想到的是邦族而非里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都表明到春秋时期,以贵族家族为核心的血缘与宗法性势力大大压倒了村社的以土地联合为核心的力量,村社已经对保护与照顾农民的生活力不从心了。盛行于春秋时代的贵族家族政治,一方面固然反映了当时贵族对王权的侵蚀,另一方面则更反映贵族对下层村社的破坏与控制。

    贵族社会的形成,无疑从根本上瓦解了西周以来的爰田制。在春秋时代我们看到大量农民以个体家庭的方式依附于世家大族的例子,如鲁国的三桓、晋国的六卿等大贵族,他们对农民的控制远远超过了西周时候贵族对农民的控制,深入到农民生活与生产的内部,对农民的控制与剥削关系也更直接。西周时代的贵族从所领有的村社收取九一或十一的劳役地租,外加一些季节性的贡献,其剥削量是比较固定的。春秋时代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业领域分散的个体劳动效率已远胜于集体劳动。从贵族的角度来看,这时踢开村社而直接奴役农民,即把他们转化为奴隶、隶农或雇佣劳动者,比通过村社公有制下的共同劳动而剥削他们更有利可图。因此,一旦贵族控制了村社土地,就不可避免地会尽量将它们转化为直接由自己经营的,用奴隶与佣工耕作的土地,或者由隶农耕作而收取高额实物地地租的土地。到春秋时代,我们看到贵族对自己领地农民的剥削量大大增加,税额也更加随意,这正是贵族破坏村社、控制农民的结果。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的爰田制度就进一步衰败,甚至被废弃了。

    如果我们弄清楚了春秋时代,尤其是春秋后期就是孟康所谓的爰田制的“侵废”期的话,那么对晋惠公作爰田和商鞅复立辕田的历史意义就比较好理解了。我们认为,晋惠公与商鞅实行爰田制度,其根本精神与周宣王的不籍千亩是一样的。其目的就是反对贵族对村社农民的控制,希望借助恢复井田制度固有的授田活动来重构村社,既实现农民的“财均力平”,又进一步将农民控制在国家手里,为国家加重兵役、徭役与赋税的剥削作准备。

    从晋惠公与商鞅行爰田制的具体历史背景来看,我们的看法是有根据的。我们先看晋国的情况。《左传·定公四年》提到晋国(唐)初封时,治国方略是“ 启以夏政,疆以戎索”,传统学者如杜预等人多将“疆”字解释为疆理土地,认为“疆以戎索”就是指按戎狄的习惯与制度整治与分配土地。现代大多数学者仍然认同这种观点。我们知道,“田里不鬻”是井田制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土地买卖在周人创造的井田制中则是不允许的。根据《左传·襄公四年》魏绛说“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我们知道晋国的戎狄习俗是允许土地买卖的。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晋国在西周时可能并没有实行井田制度,而是实行另一种类型的公社土地制度;或者井田制度在晋国某些地方存在,但并不普遍。然而不管晋国原来实行的是什么土地制度,与晋国的贵族势力发展相适应,到晋惠公前的一段时间,原有的土地制度肯定是已经瓦解了。这时,晋惠公为了进一步控制国人,也为了报秦国之辱,将西周的爰田制加以改造,变成国家授田,施于国人,是极为可能的。《左传》在晋惠公“作爰田”后紧接着提到晋国“作州兵”而“甲兵益众”,不久后晋文公“搜于披庐”而作三军,军事力量进一步壮大。从作爰田、作州兵与作三军的关系来看,作州兵是作三军的基础,而作爰田又是作州兵的前提。因此晋国作爰田显然是一次关涉到田税与兵赋的改革。为什么推行爰田制能增加赋税与兵员呢?《国语·晋语三》韦昭引贾逵说提到一种解释,“或云,辕车以田出车赋”。认为是国家将军赋分摊到了田亩上。我们认为,这种解释基本上是可信的。作爰田的目的是国家通过扶植与强化原有的村社机构,将村社农民从贵族私人的控制下转移到国家的直接控制下来,从而为国家扩充兵、徭役和赋税提供条件。在此基础上,国家再根据需要加大赋税与人员的征收,是完全可以解释的。为了使重建的村社完全听命于国君而非传统贵族,在重建村社的同时或稍晚,与之配套还兴起了郡县化运动。郡县长官由国君任命忠实可靠的人担任,完全听命于国君,成为国君直接控制村社农民的有效手段。晋国在春秋时期已大规模推行郡县制,后来晋国的六卿走上主要通过瓜分国家的郡县权力,借用国家的名义控制村社的道路,不像鲁国三桓那样直接用私宰治理农民,恐怕与晋惠公“作爰田”就有很大关系。爰田制的推行是春秋时期晋国长期强盛的基本原因之一,虽然以村社授田是西周旧制,然而在晋国却是初创,所以与晋国有深厚渊源的《左传》与《国语》的作者记载说“作爰田”,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商鞅的“辕田”,是汉代人的记载,情况比较复杂些。班固《汉书·地理志》提到商鞅“制辕田”,应该有所本,但是现在找不到班固的依据了。孟康说商鞅是“复立爰田”,两人已经有些不一致。秦在平王东迁时才立国,史书没有秦国在商鞅之前行爰田制的记载。但是秦所居为宗周故地,盛行于西周的井田制与爰田制在于春秋早期对秦国有很大的影响则是可以肯定的。只是到春秋后期,秦国的村社制度也和其他诸侯国一样衰落了,可以想见,井田制与爰田制在商鞅以前的一段时期,已经处于废止不行的境地。到商鞅变法时,为了加强王权,打击世袭贵族的势力,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农民,更有效地推行耕战政策,商鞅把原来已经沦入贵族之手的土地全部收为国有,一面在上面推行郡县制,一面在下面重建村社制度,实行国家授田制。在重建村社制度的同时,秦国也在某种程度上复活了西周的爰田制。因为秦国在此之前已经实行过爰田制,而班固又说商鞅“制辕田”,于是孟康便说商鞅是“复立爰田”,是说的通的。当然,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村社与早期的村社相比,已经发生了内涵上的巨大改变。早期的村社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与民间性,能够比较自主的处理乡村生活的具体问题,其管理与运作也具有相当的民主与协商的精神。变法后的村社,就我们从出土的《青川县秦简》、《云梦秦简》、《银雀山竹书》等资料看,显然已完全成了政府在基层的控制与执行机构,哪怕是居民饮食、日常生产等琐碎的事情都必须完全符合中央政府的规定。不过单从村社土地的运作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村社确实是实行与早期的爰田制相同的一种制度的,在那里不仅通过村社授田,甚至仍然存在换田而耕的情况。从出土的《云梦秦简》等资料看,当时秦国实行土地国有制,除一部分土地赏赐给私人使用(仍为国家所有)和一部分土地由国家直接组织官奴、刑徒耕种外,大部分土地以村社土地的形式分配给农民使用。村社的头领(邑吏、啬夫等)不仅要指导和监督农民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与交纳指标,而且还极有可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定期重新分配土地。大概成书于齐国,但是一般认为反映了包括秦国在内的战国时各国授田制普遍情况的《银雀山竹书》中的《田法》提到:“循行立稼之状,而谨 □□ 美亚(恶)之所在,以为地均之岁…… □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之数也。 10”虽然每次重新分配土地的具体操作因简文简略脱省而不得知,定期由村社头领主持换田而耕则是毫无疑问的。若“换田而耕”的确是战国授田制的一般特征, 那么孟康所说“自爰其处”,至少在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之前,是不大现实的。

    以前的学者多受董仲舒的误导,认为商鞅变法确立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使得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结果导致兼并盛行。这些学者既持这种看法,对班固所说的商鞅“制辕田”便百思不得其解,只好曲成其说,结果使问题越弄越复杂。更有一些学者,如段玉裁,无法解释晋惠公作爰田与商鞅复立辕田的一致性,就说“爰田”与“辕田”是“名同实异”,根本性取消它们之间的关系。现在地下比较可信的资料出土,表明秦代土地为国有,当时实行的是国家授田制,而且这种授田制极有可能还保留着早期村社授田制“换田而耕”的特征。千百年来一直困惑学者的难题,才豁然而解。

    最后我们在整个中国古史的范围内再对春秋、战国时代人们恢复爰田制的努力作一翻考察,看一看它的深远影响。我们认为,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国重建爰田制,或者说重建村社制度的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经济史上的复古主义传统。

    虽然文献中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在晋、秦以外的其他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复古主义改革,但是我们在主要反映山东齐、鲁等国情况的《周礼》里面,看到在战国时代,山东各国也实行着与晋、秦等国的村社制度与爰田制度类似的基层制度。《周礼》里提到的详密的乡官系统,看起来是西周故事,实际上却是战国时候国家编户制下的村社管理系统,里面已经浸透的中央集权主义的色彩。汉墓出土的《银雀山竹简》,一般的学者也认为是反映战国时秦与山东各国的共同情况的。再加上战国主要诸侯国魏、韩、赵、秦、楚的改革活动都有晋国传统,我们认为在春秋中后期、战国前中期中国大地普遍经历了一次复兴村社制度与爰田制的改革,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然而这次形式上的复古运动,正如上文我们对晋、秦两国的作爰田的考察所显示的,实际上是旧瓶装新酒,其目的并不是恢复西周时期封闭、独立、带有民主色彩的村社,而是把村社改造成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基层机关,把原有的村社变成实行新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机构。因此,春秋战国时候的复兴爰田与村社的运动,本质上是国家授田制的创立运动。而正如我们所知的,国家授田制的创立与推行,实际上也是战国时代各国变法的最重要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来中国社会的性质。

    早期的爰田制度在西周末年与春秋中前期就基本上瓦解了。伴随着井田制与爰田制的瓦解,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其中很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几股比较大、有可能发展成左右中国历史的政治经济潮流。一个是在春秋末年战国初年一度盛行的自由土地制度。由村社农民转化来的自耕农,由工商业者转化来的土地所有者,与由贵族转化来的大地主构成这股势力的主要成分。这个潮流是工商业经济发展,原有村社制度瓦解的自然结果。这股势力如果健康发展下去,中国很可能走上自由经济的道路。另一个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的潮流。从金文与传统文献中,我们看到西周末年以来伴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奴隶制度在中国有很大的发展,奴隶买卖开始盛行起来。这个潮流在秦代与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学者还据此判定秦汉社会是奴隶社会。如果这个潮流没有受到来自儒家的人文主义思想的遏制,极有可能使中国走向典型的奴隶制国家。

    春秋与战国初期混乱的局势对自由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的发展都是有利的,而这两种潮流之间又具有兼容性,因此上述两个潮流的前途其实很广阔。然而这时王权与贵族之间的政治斗争的历史现实,推动了当时各国最高统治者与平民阶层结成联盟,而最终断送了这两个前途,也使得当时第三个潮流,即复古主义潮流占据支配地位。王权与平民结盟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村社的重建与国家授田制的确立。在战国的变法活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王权是怎样通过国家授田活动来确立自己对国家的绝对统治,怎样一步步把春秋时桀骜不逊的贵族驯化成专制王权控制下的官僚。同样,我们也看到,正是各国的变法运动,直接取消了自由土地制度,限制了私人的奴隶制度。从出土的简牍来看,秦国商鞅变法后完全取消了私人对土地的自由支配,虽然没有完全取消奴隶制度,却与国家授田制相应,建立了一套官奴制度,国家既做唯一的地主,也做唯一的奴隶主。这使得正常的奴隶制度和正常的封建制度都无从立足。秦王朝覆灭后,西汉前期前两个潮流都有所发展。但是汉武帝时取得官方地位的儒家人文思想很快阻断了奴隶制发展的道路。与此同时,地主阶级的自由土地制度也不断受到各种带有复古倾向的授田制的威胁与打击,时起时落。而国家授田制则因为在乡村层面上为大一统的国家体制,同样也为专制的君主政治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手段,为后代统治者所反复主张与仿效,成为影响往后中国历史发展的最深刻的因素之一。

The New Interpretation for Yuantian

Zeng Lixiong

Abstract “Yuantian” is an item of lands which once appeared in Jin state of “Chunqiu” period and in Qin state of “Zhanguo” period. Many experts have their own explanations, but all of them are not perfect. This article will use textual researching and see about concrete background in history to show an opinion that “Yuantian” means conferring lands on the husbandman. It was an important way to resume the status of village community in “Xizhou” period. However, the intention of the action was to change the village community into a new executive organ for conferring lands from the state.
Keywords “Yuantian” conferring lands on the husbandman from the state

 

作者简介:

曾力雄,( 1978 -),男,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2001 级硕士研究生,师从王文耀副教授,主要从事先秦史研究。

1、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 [M] ,吉: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2 年。

2、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 [N] ,四川大学学报, 1955 年 2 期。

3、高亨《周代地租制度考》 [J] ,《文史哲》, 1956 年 10 期。

4、高亨《商君书注释》 [M] ,京:中华书局, 1974 年。

5、《左传注疏》僖公十五年。

6、伍曾祺《国语韦氏解补正》 [M] 。

7、王毓铨《爰田(辕田)解》 [J] ,《历史研究》 ,1957 年第 4 期;杨善群《“爰田”释义辨正》 [J] ,《人文杂志》 ,1983 年 5 期。

8、王毓铨《爰田(辕田)解》,同上。

9、清李贻德《春秋贾服注辑述》指出:“晋作爰田是复周之古制,视土地肥瘠情况,三年换土易居”。

10、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 [J] ,《历史研究》 ,2001 年 5 期。

( 责任编辑:于海珍 )


 

版权声明:凡本站文章,均经作者与相关版权人授权发布。任何网站,媒体如欲转载,

必须得到原作者及本站的许可。本站有权利和义务协助作者维护相关权益。

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编辑部